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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

              來源:pzhbus | 作者:攀枝花公交 | 發布時間:2012-01-29 | 欄目:公交優先 |

              攀府發〔200726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城市公共交通作為城市重要基礎設施,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是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為居民提供經濟、便捷、安全、舒適的出行條件,符合我市的城市發展和交通發展戰略。為促進我市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46號)和建設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經濟政策的意見》(建城〔2006〕288號)以及省政府《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5〕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優先發展全市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政府的重要職責
                    攀枝花市作為一座典型的內陸山地城市,由于受地形條件限制,城市沿江組團,布局分散,東西南北距離很長,城區空間狹小,道路資源少,加之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建設相對滯后,城市交通擁堵和群眾出行不便的問題日益突出。目前,我市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率較低,覆蓋深度和密度不足,缺少換乘樞紐,乘坐不太方便,舒適性也較差,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已勢在必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我市城市交通資源利用效率、解決城市交通擁堵和出行難的重要手段,是節能減排、保護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解決城市民生問題、提高城市形象的重要舉措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必須站在全局和戰略的高度,提高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履行職責,把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財政安排優先、稅費扶持優先、土地配置優先”和“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制定和實施好我市城市“公交優先”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狠抓落實。
                    二、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堅持城市公共交通為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服務的方針,樹立“公交優先”就是“人民大眾優先”的理念,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政府主導、政策扶持,有序競爭、協調發展”的原則,切實抓好我市公共交通工作,促進公共交通事業良性發展,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經濟舒適的公共交通服務。
                   (二)主要目標。“十一五”期間,基本確立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體地位。城市建城區達到國有公共汽車萬人擁有量11標臺以上,出行分擔率20%以上,平均運營速度在20千米/小時以上,準點率90%以上,兩點間換乘不超過兩次,服務合格率不低于95%,車輛進場率達到90%。到2015年,形成以大型快速空調公交車為骨干,社區空調巴士公交車為支撐,出租汽車為補充,合理匹配、高效快捷并與城市規模、人口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共交通系統。
                    三、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務
                   (一)完善公共交通規劃。建立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發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在科學編制《攀枝花市公共交通規劃(2006~2020)》的基礎上,以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為核心,科學編制實施計劃,并動態、適時進行規劃修編,同時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和糾正違反規劃、侵占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及其建設用地的行為,保障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需要。
                   (二)加快公共交通場站建設。公共交通場站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方式,以政府投資為主,建立相應的用地保障制度,積極推動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設施建設,確保規劃落實到位、資金投入到位。“十一五”期間,基本完成東區炳草崗、大渡口、小攀枝花,西區陶家渡、大水井,仁和區路歇橋、攀枝花火車站等公交換乘樞紐場站的建設。在條件成熟的路段逐步將一批?空靖慕ǔ缮罡蹫、寬港灣式路外?空,并配套完善候車亭、站臺、中英文標識站牌、電子站牌、交通地圖等設施。
                    新建居住小區、開發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等城市開發建設項目或舊城改造時,規劃建設部門要按照規劃要求確定公共交通場站建設主體,并牽頭組織交通、公安交警、城管等相關部門共同對項目進行規劃審批和建設驗收,對未按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交場站、?空军c等公共交通設施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審批和驗收,確保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場站設施,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三)優化公共交通線網系統。構建由公共交通客運線路為主體的城市公共交通骨架網,加快建設和完善城市社區空調巴士線網,發展跨站式快速線網,加快支線線網建設,用3~5年的時間初步形成布局科學、結構合理、干支協調、寬覆蓋、高效率的公共交通線網系統。
                   (四)調整公共交通車輛結構。加大國有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投入,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技術升級,增加大容量、低地板、電子化、空調化、環保節能、造型美觀、乘坐舒適的中高檔車型,加速淘汰老舊車型。  “十一五”  期間,通過政府補貼和企業貸款等方式,更新城市公共交通車輛200標臺、新增城市公共交通車輛160標臺,使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營運車輛保有量達到638標臺。
                   (五)改善公共交通車輛通行條件。城市交通組織和路權分配要注重公交暢通、快速、準點和有利于縮短市民出行時間,在具備條件的路段設立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專用車道;在具備條件的道路交叉口給予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優先通行權。
                   (六)加強對公共交通市場和公交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管?h(區)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要依據城市公共交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規范性文件,遵循“公平公正、規模經營、有序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運行規則,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在運營安全、服務質量、服務裝備、服務標準、車身廣告和公共義務等方面的監管和考核,促進整個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營運安全、服務質量的全面提升;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市場秩序管理,禁止以掛靠、承包、收取保證金等方式經營公共交通線路;進一步規范公交市場經營主體,鞏固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主導城市公交、規模經營的城市公共交通市場格局。
                   (七)加強“公交優先”宣傳。實施“公交優先”發展戰略,離不開全社會的參與和支持。原則上每年的9月16日至22日應開展城市公共交通宣傳周及無車日活動,廣泛宣傳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意義,使“公交優先”理念深入人心,成為社會共識,引導公眾把公交作為首選的出行方式。
                    四、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
                   (一)加大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城市公共交通是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重要基礎設施,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社會公益事業。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應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車站及后方設施建設、公共交通科技進步所需資金,市政府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更新和新增車輛,市財政給予必要補助;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因其他發展所需資金,報請政府批準后,采取企業還本財政貼息的方式向銀行貸款予以解決。
                   (二)城市公共交通供地政策。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要納入城市總規和土地利用規劃,預留用地規模。對符合國土資源部門《劃撥用地目錄》的車輛停車場、首末站(總站)、調度中心、換乘樞紐場站(整流站)、車輛保養場等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劃撥。對事實上已經形成且不需要進行布局調整的公共交通場站,目前還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用地應劃撥給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
                   (三)城市公共交通稅費政策。國有城市公共交通車輛免征養路費、車輛通行費。城市公共交通場站、車站及后方設施建設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道路開挖占道費、綠地占用費。
                  (四)完善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經濟補償制度。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有責任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其承擔的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所增加的支出,經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共同審核后,由市政府定期進行專項經濟補償。
                  (五)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低票價的補貼機制。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業,是城市交通的主要載體,必須實行低票價。城市公共交通要充分發揮客運價格的導向和杠桿作用,保持低成本和低票價優勢,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城市公共交通要按照《價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考慮企業經營成本和普通群眾承受能力,科學、合理地核定城市公共交通票價,建立各種公共交通方式之間的合理比價關系,實現優勢互補,提高整個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運行效率。建立和健全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成本評價制度和政策性虧損評估制度,由市財政部門牽頭,審計、物價、國資、勞動和社會保障、交通等部門配合,每兩年對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因實行低票價政策造成的政策性虧損進行一次評估,報市政府審定后安排資金給予適當補貼。
                    五、加強對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管理和指導
                    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是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肩負著承擔社會公益性服務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責任和義務,是政府發揮社會服務職能的有效載體。各縣(區)政府、市級各部門要積極關心和支持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的發展。市勞動保障部門、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和關心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的工作和生活,要積極指導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建立職工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確保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職工隊伍的穩定。
                    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有關要求,堅持以市場為導向,  堅持以機制創新和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為核心,全面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格推行“廠務公開”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成本核算體系,強化成本控制,提高資金利用率,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進一步增強企業自身投入和自我發展的能力;國有城市公共交通企業要進一步抓好安全運營和優質服務工作,大力實施企業品牌戰略,引領全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服務標準、服務水平的全面持續提升。
                    六、加強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
                    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各部門要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提高認識,各司其責,加強協調與合作,形成合力,針對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相關工作內容,制定具體工作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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